安庆师范大学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三条 鼓励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成果转化、转让后学校将按实际到帐经费80%比例奖励参与研发的重要贡献人员及其团队;按实际到帐经费10%比例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第一贡献人员所在二级学院,其余部分用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费。
第四条 学校所转化、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由获奖人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六条 设立科技创业岗,经学校同意,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人员可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流动岗,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应的职级待遇,放宽企业家、企业科技人才、政府机构人员到学校任职的条件。
第八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优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拟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从事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等活动取得的业绩纳入优先申报条件。具体实施按照人事处有关职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所扶持的教师、学生创办的企业和以学校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企业以及含有学校元素的合作企业,纳入学校产业管理和服务范围,优先作为学校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及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研处。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庆师范学院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规定(试行)》(院发〔2015〕13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