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0〕1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或者奖励对象
(一)安庆市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安庆市区的本市公民;
(三)在安庆市区实施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安庆市区的非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4000元/件;
(二)获得发明专利证书,3000元/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500元/件;
(三)获得国外专利权的,20000元/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独立法人)当年申请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且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达到10件的,奖励1万元;达到20件的,奖励3万元;达到50件的,奖励10万元。
(二)企业(独立法人)当年获得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证书:达到5件的,奖励0.5万元;达到10件的,奖励1.5万元;达到20件的,奖励2.5万元;达到50件的,奖励10万元。
(三)在工业领域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本市内实际投入应用的,每件另奖5万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对在本市区新注册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对专利代理机构无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惩处,年发明专利代理且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达到50件和10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资助或者奖励对象应自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者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每年的1月份为上年度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材料提交时间。
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庆市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当年有效的书面证明;
(三)出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
(五)个人申请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六)新注册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专利代理机构年发明专利代理量的证明。
第七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每年发放一次。专利资助申请人就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第八条 安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在《安庆日报》及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九条 专利资助或者奖励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或者奖励以转帐支票形式支(兑)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兑)付;
(三)专利资助或者奖励资金支(兑)付由安庆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市知识产权局,并由市知识产权局分别予以支(兑)付。
第十条 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停止资助或者奖励,已资助或者奖励的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如数追回,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对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5年内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资助及奖励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年据实核拨。
第十三条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庆市专利资助办法》(庆科字〔200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