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发明专利受理资助2000元/件,取得授权证书后奖励16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受理资助500元/件,取得授权证书后奖励500元/件;
(三)取得授权证书的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
(四)获得国外专利权的,奖励10000元/件;
(五)专利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5件以上(含5件)奖励3000元,10件以上(含10件)奖励6000元,以此类推;
(六)专利申请人当年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3件以上(含3件)或实用新型授权6件以上(含6件)奖励20000元。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申请资助和奖励须向区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宜秀区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申请表、汇总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授权证及年费缴纳凭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证书;
(五)专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专利申请人垫付专利申请费,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
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受理量超过50件(其中发明专利25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30000元奖励;
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其中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60000元奖励,以此类推。
第六条 专利资助每半年发放一次,专利奖励每年发放一次。
第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负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材料在区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资金由财政拨付。区监察局、审计局进行监督,对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提供虚假数字、材料等不正当方式骗取专利资助或专利奖励的,区科技局将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资助、奖励,追回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