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6〕64号))

作者:admin 时间:2017-01-13 点击数:

    安庆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使用原则

第二条  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安庆师范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项目经费);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遵从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经费使用的随意性。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的原则。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要求,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类科研经费均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后,由财务处网上告知,科研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进行项目登记,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交财务,财务依此办理科研经费立项

第五条  需要开具相应票据的,由财务处办理。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科研处审核后执行。预算科目若需调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直接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四)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五)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协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八)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学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九)通讯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支付的文献检索费、上网费等。

)成果出版费:指项目研究的科研成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活动费用,必须是项目申请书或计划书所列出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

十二)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管理办法的,经费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使用;主管部门无管理办法的按委托合同执行。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受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以上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间接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项目管理费;

(二)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

财政资金项目,学校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非财政资金项目,从到账经费总额中提取5%为科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二)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用;

(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核拨、报销、结账与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账号。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账号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须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合同的经费预算计划及《安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执行。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所有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原则上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若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项目结题之日起6个月内,科研、财务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作为新课题经费使用,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后仍有剩余经费,则收回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将每年委托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科研处年终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  间接经费管理

十五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在上限范围内足额编制。其中: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接经费以国家自然基金委实际拨付的间接经费为准;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总经费不超过50万元的,间接经费为总经费的30%;总经费50~500万元的,间接经费为总经费的20%;总经费超过500万元的,间接经费为总经费的13%;

(三)其余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十六 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按照项目下达的预算或相关文件规定的上限足额提取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以下顺序分配:科研管理费;科研绩效支出;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费。

十七 绩效支出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按年度发放。发放对象为预算书中项目参与人员。发放流程: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领款单事由为项目绩效支出),提出发放申请;院系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绩效支出是否发放提出建议;科研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发放申请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根据院系和科研处审核意见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支付给个人的绩效支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08〕4号)和《安庆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8〕40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安庆师范大学科研处     联系地址:安徽安庆集贤北路1318号     邮政编码:246133     联系电话:0556-5301808 0556-5305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