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和国家及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国家和省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

  第四条 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通过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政府支持前沿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开展年度报告、统计监测和检查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协调相关市政府和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鼓励各市制定争创“一室一中心”相关政策,比照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请创建,并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省技术创新中心条件保障和稳定支持。市科技局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协助推动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企业、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为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目标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

  (二)负责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技术(或专家)委员会,确定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部门设置;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负责完成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工作,以及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统计等。

  (四)报告并解决中心建设运行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是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建设运行符合条件后,由依托单位申请认定。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院所联合共建。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国际或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三)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平技术成果并应用;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四)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六)所在市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市政府创新意识强、建设积极性高,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对我省有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性影响的中心组建事项,省市可采取“一事一议”支持。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规划布局。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需求,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方案。

  (二)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推荐后,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中心的技术创新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经市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可行性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所在市前期工作基础和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四)认定。对通过咨询论证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厅经公示后报省“一室一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领域名)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Anhui Province”)。

  (五)编制任务书。经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础上,编制《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目标任务书》,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省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中心主任可通过推选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遴选聘任。

  第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运行期间,可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力量,不断集聚高端资源,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省技术创新中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省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统计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统计监测结果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考察,将作为后续财政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各中心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绩效数据),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省技术创新中心产生的年度科技成果应及时汇交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定期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近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推动地方发展、运行管理机制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未通过4档。评估指标及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在下一评估期内给予稳定资金支持;对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中心,不再列入省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并予以摘牌。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3年内已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可不参加省考核评估,国家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国家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下的,参加省组织考核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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