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修订版)

作者:admin 时间:2013-12-1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已于201311月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2013年11月25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

201311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严格项目管理,提高成果质量,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规划办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结项的审查和统一报送工作。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注重项目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注重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促进多出优秀成果。

二、结项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总体设计和成果形式,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审读和确认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必须逻辑严谨、体例清晰、层次分明、语句通畅、语法规范。成果全文错别字应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

第七条  最终成果形成文字要求:专著不少于10万字;研究报告不少于3万字;系列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项目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少于2篇),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时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 ”字样。
     ()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或研究报告的,出版时须在封面用显著字体标注“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
     () 计划出版的项目成果须先鉴定结项再出版,项目组不得擅自出版。个别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省规划办批准。
     ()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发表、出版的作品,均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结项。

三、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成果鉴定结项材料的填报要求:
     ()按照《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填表说明”完整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的各项内容。
     ()报送成果鉴定结项材料须同时附送成果简介1份。字数在2000字左右。成果简介为活页,单独印制。
     ()上报鉴定的最终成果须A4版装订成册,内容编排顺序为:封面、项目组成员名单、目录、正文。若有阶段性论文成果的,复印后装订在后,并将发表期刊的封面和目录一并附上。

第十条  完整的申请鉴定结项材料如下:
     ()《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1份;
     ()最终成果简介1份;
     ()最终成果文本一式4份(其中匿名3份);

()按统一格式编排的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电子版一份;
     ()有变更事项的,须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批文。

第十一条  项目组按照上述要求将完整无缺的鉴定结项材料,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结项,省规划办一般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在接到鉴定结项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认无误并签署单位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省规划办。审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查鉴定结项材料是否完整;

(二)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的形式是否相符;成果质量是否达到结项要求;结项成果与项目研究主题有无直接联系;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其结项成果是否在原文基础上有实质性修改。

(三)项目参与人是否与立项申请书或批准变更后的一致;

(四)项目成果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等字样。未标注者不能作为项目成果上报。

(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于鉴定条件;

(六)会同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省规划办接到鉴定材料后进行复审,对未达到结项条件或不符合鉴定结项要求的将不予受理;达到结项条件和符合鉴定结项要求的,将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鉴定和审批等工作。

四、成果鉴定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方式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方式。

第十五条  鉴定专家组由省规划办从省社科规划项目通讯评审专家库中遴选3人组成,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鉴定专家不得超过1人。项目组可以提出3名以内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须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现象。违规鉴定一经查实,省规划办将另行选择专家进行二次鉴定,并视情节对违规鉴定专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成果第一次鉴定费由省规划办统一支付。鉴定费包括专家劳务费和鉴定组织费。专家劳务费根据成果字数和工作量,每位专家200-300元;鉴定组织费每个项目100-200元。

第十八条   结项成果的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为:
   
(一)优秀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
      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90分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

(二)良好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优秀”等级;
      2.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0分以上;
      4.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三) 合格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良好”等级;
      2.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

4.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级只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于“合格”等级标准;
      2.平均分在60分以下;

3.2位专家打分在60分以下或划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组须限期修改完善研究成果,修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修改后,省规划办将根据情况组织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将作终止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经省规划办批准后,重新选择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重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结果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五、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规划办认定后,可免于鉴定:

()应用对策(决策咨询)类项目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或充分肯定;项目研究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被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采纳。

() 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须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项目,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且不少于2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其中项目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少于1篇);

() 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项目,成果通过省规划办审定且出版社同意出版。

(五)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凡项目研究有重要事项变更的,须在项目研究进程中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章同意,并报省规划办审批。未经审批或结项时临时报批的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规划办将作撤销或终止项目处理: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
     ()项目成果第一次鉴定不合格,且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申请鉴定的成果与批准的项目研究设计明显不符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最终成果完成鉴定程序后,省社科规划办将根据鉴定等级和专家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或准予结项。

第二十六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的,省规划办按照结项程序办理结项手续,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七条  著作类成果正式出版的,须报送2本出版物至省规划办。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的,或被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或充分肯定的成果,省规划办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进行宣传和推介,项目组成员也应积极参与本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作用和影响。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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