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4-03-25 点击数:

大观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培育、申报、实施专利,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庆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 资助、奖励对象

1、大观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大观区的辖区公民。

3、在大观区实施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大观区的非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

1、凡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市政府专利资助的,区政府每件再资助2000元。

2、凡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并获得市政府专利资助的,区政府每件再资助1000元。

3、凡获得国外专利权,并获得市政府专利资助的,区政府每件再资助5000元。

三、奖励标准

1、凡获得市政府专利奖励的,企业(独立法人)当年申请职务发明专利,达到5件的区政府再奖励2000元、达到10件的,奖励4000元,以此类推。

2、凡获得市政府专利奖励的,企业(独立法人)当年获得职务发明专利证书,达到5件的区政府再奖励2000元,达到10件的,奖励4000元,以此类推。

3、在工业领域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在大观区内实际投入应用),并获得市政府专利奖励的,区政府每件再奖励1万元。                                                                             

四、资助、奖励依据                              

凡符合以上资助、奖励对象的,区科技局将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当年市政府专利资助、奖励名单核实后,由资助、奖励对象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每年的二月份为上年度申请材料提交时间。

专利资助、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区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大观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

2、市政府当年专利资助、奖励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单位申请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

4、个人申请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五、专利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专利资助申请人就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六、大观区科技局将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专利资助、奖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个两月内一次性审结,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1、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奖励资金以转帐支票形式支(兑)付。

2、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兑)付。

3、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支(兑)付由区科技局汇总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区科技局,并由区科技局分别予以支(兑)付。

八、专利资助、奖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停止资助或者奖励,已资助或者奖励的资金由区科技局如数追回,并追究申请人相关责任。对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5年内不予资助。

九、从事专利资助及奖励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专利资助及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每年据实核拨。

十一、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37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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